贵州天云锦德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天云锦德实业有限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5107号
原告:贵州天云锦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WQFG1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何坝镇林光村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陈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方,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原告贵州天云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天云锦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天云锦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