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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8执7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汇龙路 66 号 5 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739813800T。
法定代表人;潘云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 年 6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南 岸 区 。
申请执行人重庆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渝 0108 民初 1406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 10 日内将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 66 号 12 号 2 幢负 1 层 10 号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重庆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汇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33 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物业费 4128.6 元,案件受理费324 元,公告费 300 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 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汇龙路号房屋,上述房屋有抵押、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08执77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童川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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