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9民初1224号
原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综合实验区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65662677D。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化云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化云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