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6民初809号
原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发电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综合实验区土桥路。
法定代表人:彭栋友,董事长。
原告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发电分公司与被告德阳劲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立案。2019年12月2日,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发电分公司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发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发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元,由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发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