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召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临湖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7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镇江、无锡,并未单独约定句容。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就认定句容市是合同履行地之一,属于未审先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故应当移送至江宁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涉及到的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句容市、丹阳市、扬中市、无锡市等地,句容市属于合同履行地之一,故句容市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龙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陈开亮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颖睿
书记员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