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民终2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召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临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龙图公司支付11903元工程款。一、二审诉讼费由翔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翔宇公司提供4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给龙图公司用印时合同首页封面日期是2016年,但4份合同交给翔宇公司用印后,封面日期被篡改成了2018年5月2日。而《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表》作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附件,仅仅是翔宇公司的报价函,龙图公司仅仅是对此份合同涉及的具体工程名称和单价进行报价确认。2.《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表》中的工作量与双方当事人之前合作的2016年12月8日合同涉及工程的工作量存在重复部分,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翔宇公司与龙图公司工作人员杨志亮合谋签订。3.翔宇公司发给陈赫的邮件附件仅仅是工作量统计表中“10城西125线绝缘化改造工程”至“油西134绝缘化改造工程”的部分数据,其余勘察数据并未提交。同时该部分勘验数据与施工数据也完全不符,所以此工程就未做结算付款处理。综上,翔宇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线路工程平面图的电子版,并未证明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工程勘察义务。一审判决要求龙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属于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改判。
翔宇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翔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图公司给付勘察费111860元及利息(1.以783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以111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龙图公司给付违约金(1.以7830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以11186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龙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审理中,翔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龙图公司给付工程款1118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日,翔宇公司与龙图公司签订项目名称为2016-2017配网线路勘察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龙图公司将建设地点为镇江和无锡的勘察工程发包给翔宇公司负责,勘察费1000元每公里,工程勘察费为111860元。龙图公司另外还在含有翔宇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工作量以及测量费用的《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表》中加盖合同专用章。
另查明:翔宇公司曾于2015年为龙图公司进行勘察施工,龙图公司于2016年12月对翔宇公司2015年勘察工作进行结算。结算后龙图公司与翔宇公司在2016年12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结算价款50.1931万元。
庭审中,翔宇公司陈述勘察合同是根据勘察线路的长短来计费的,目的就是明确所施工设计线路的长度。涉案勘察合同施工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在施工结束,双方就勘察结果确认后再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翔宇公司与龙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翔宇公司、龙图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翔宇公司是否交付勘察结果和勘察费如何计算的问题。第一,涉案合同中注明的项目名称为2016-2017配网线路勘察,项目建设地点为镇江和无锡,能够反映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涉案合同系翔宇公司在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8年5月2日补签。第二,翔宇公司提交的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表中包含翔宇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明细,龙图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应当视为对翔宇公司施工结束后的验收结算。第三,龙图公司自己提交的翔宇公司、龙图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实际施工时间也在签订合同之前,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已对该份合同中涉及到的工作量进行了结算,而结算价款也是合同价款。综上,翔宇公司陈述的其与龙图公司是在施工结束经龙图公司验收并结算无异议后根据结算结论补签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对翔宇公司要求龙图公司支付工程款111860元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给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1118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二审期间,龙图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龙图公司保存的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件三份,合同封面上均未加盖骑缝章,拟证明翔宇公司存在更换封面,故意混淆合同签订时间的事实。翔宇公司质证认为,该三份合同封面日期都是2018年5月2日,且该三份合同均由龙图公司自己保管,但龙图公司并未对日期提出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翔宇公司存在更换合同封面的事实。2.《江苏龙图兆润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报价函审核会签单》、用印登记簿、杨志亮离职材料各一份,拟证明翔宇公司出具的工作量统计表仅仅是作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附件以报价函形式提交给了龙图公司,而龙图公司时任总经理杨志亮也是以报价函审核会签单的形式申请用印,龙图公司仅仅是对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名称及报价进行确认,并非是做最终结算。杨志亮在补签合同后于2018年6月22日离职。翔宇公司质证认为,龙图公司用印审批流程与翔宇公司无关,翔宇公司也无法核实。而双方的交易习惯就是翔宇公司在完成勘察线路长短的业务后,根据勘察出来的数据签订合同,给付勘察费。而龙图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双方之前合作的勘察合同也证实上述交易习惯。3.翔宇公司发送给陈赫的邮件附件23份,龙图公司实际施工图一组以及工作量对比统计表一份,拟证明翔宇公司发给陈赫的邮件内容仅是部分工程数据,其余测试数据至今没有向龙图公司提交。且该23份图纸中,有部分图纸不符合施工要求,龙图公司无法采用。翔宇公司质证认为,勘察成果并非发给陈赫一人,相关数据还发送给龙图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案涉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且已投入使用,现龙图公司提出交付成果不符合要求,与事实不符。
翔宇公司提交的证据:翔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与龙图公司工作人员陈晓亮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翔宇公司与龙图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龙图公司质证认为,视频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与龙图公司留存的合同原件不相符,另此合同中并未有附件工作量统计表,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龙图公司与翔宇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勘验合同关系。根据龙图公司与翔宇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两份《工程勘察合同》以及龙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翔宇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先由翔宇公司进行工程勘察施工,龙图公司对翔宇公司提交的勘察结果验收确认后双方再补签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交易习惯能够成立。同时,在二审审理中,龙图公司认可案涉合同是于2018年5月2日签订,因此,龙图公司与翔宇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工程勘察合同》系对2016-2017配网线路勘察工程的确认。龙图公司认为翔宇公司更换了合同封面,龙图公司仅是对合同中涉及的工程名称及单价进行报价确认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翔宇公司在勘察施工结束后,已向龙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提交了勘察结果。同时,双方当事人在2018年5月2日签订《工程勘察合同》时,龙图公司对翔宇公司出具的《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亦盖章确认,应当视为龙图公司对该工作量统计表中的工作量和测量费用均予以认可。现龙图公司认为翔宇公司仅仅只交付了部分勘察结果,而工作量统计表仅仅是翔宇公司报价函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龙图公司认为翔宇公司提交的部分工程勘察结果不符合施工要求,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故龙图公司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同时龙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工作量与2016年12月8日合同约定工程的工作量存在重复部分,案涉合同系翔宇公司与龙图公司工作人员合谋签订,但龙图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龙图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上诉人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冷德华
审 判 员 黄 甦
审 判 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雯
书 记 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