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7799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3民初7799号
原告: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临湖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召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咏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师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阳、被告龙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咏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翔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龙图公司给付勘察费111860元及利息(1.以783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以1118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要求判令被告龙图公司给付违约金(1.以7830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以11186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118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理由:2015年10月,被告联系原告,要求原告负责被告在镇江无锡范围内的配网线路勘察任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总里程为111.86千米,总费用为111860元。原告完成约定的勘察任务,并全部交付成果,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
被告龙图公司辩称,1.翔宇公司尚未交付勘察成果;2.翔宇公司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3.双方长期合作,交易习惯为翔宇公司先向龙图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勘察结果,经龙图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通知翔宇公司开具发票再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日,原告翔宇公司与被告龙图公司签订项目名称为2016-2017配网线路勘察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龙图公司将建设地点为镇江和无锡的勘察工程发包给翔宇公司负责,勘察费1000元每公里,工程勘察费为111860元。龙图公司另外还在含有翔宇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工作量以及测量费用的《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表》中加盖合同专用章。
另查明:翔宇公司曾于2015年为龙图公司进行勘察施工,龙图公司于2016年12月对翔宇公司2015年勘察工作进行结算。结算后龙图公司与翔宇公司在2016年12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结算价款50.1931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勘察合同是根据勘察线路的长短来计费的,目的就是明确所施工设计线路的长度。涉案勘察合同施工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在施工结束,双方就勘察结果确认后再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是否交付勘察结果和勘察费如何计算的问题。第一,涉案合同中注明的项目名称为2016-2017配网线路勘察,项目建设地点为镇江和无锡,能够反映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涉案合同系原告在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8年5月2日补签。第二,原告提交的2016年南京龙图设计院勘察工作量统计表中包含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明细,被告盖章予以确认,应当视为对原告施工结束后的验收结算。第三,被告自己提交的原、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实际施工时间也在签订合同之前,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已对该份合同中涉及到的工作量进行了结算,而结算价款也是合同价款。综上,原告陈述的其与被告是在施工结束经被告验收并结算无异议后根据结算结论补签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1860元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龙图兆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翔宇工程勘察有限公司11186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师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