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3839号
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工业园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岩,经理。
被告: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开山公园对过。
法定代表人:时念祥,经理。
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