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3839号

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工业园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岩,经理。

被告: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经济开发区开山公园对过。

法定代表人:时念祥,经理。

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亿隆(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