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222号

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工业园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岩,总经理。

被告: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范庄镇。

法定代表人:牛丽英,总经理。

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诺食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