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沃斯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2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良乡工业园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沃斯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五一大道249号湘域中央花园2号栋2916房。
法定代表人:龚保灵,经理。
***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沃斯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南沃斯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04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1200元;二、被告湖南沃斯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分别为:以13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5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5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湖南沃斯特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7月1日、7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8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303执27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崔兴锋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