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劳有达、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3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余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2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0元、检查费463元,共计6383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