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101民初127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孝,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曾令学,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重庆巨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新街198号1-2-1。
法定代表人:邹鲁。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3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国良、曾令学、重庆巨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