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民初13450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352(仅限办公用途)(JM)(确认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3W18M。
法定代表人:张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泽,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海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邬 悦
书 记 员 薛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