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6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
原审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352(仅限办公用途)(JM)(确认制)。
法定代表人:张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3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的起诉是错误的。***工作的涉案工地由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整个工地的广告及对外的信息都是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在开庭的前一天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才向仲裁委提交证据证明该项工程分包给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该工地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施工。***在仲裁阶段将总承包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了仲裁申请,虽然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作为被申请人进入到仲裁程序,但涉案的是同一个工地。***认为该案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不能人为地将两个单位分开起诉处理。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法不符,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