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某某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3民初1905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世门路6号101房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QFP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盾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1085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府路1号2001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3W1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盾建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