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1080号 申请人: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金融中心C幢D座3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申请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352(仅限办公用途)(JM)(确认制)。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字〔2022〕717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字〔2022〕717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已就该终局裁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22)粤0105民初16072号),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应对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主张一并处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字〔2022〕71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煌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