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27民初239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利街21号长宏大厦A1507-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X00Y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