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民保字第58-3号
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58-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80000元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