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民保字第58-2号
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供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日岚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