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总公司与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总公司与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岚民一初字第1272-2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平峥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20万元。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港务局港区内的501罐区1#和2#油罐外联输油管线(直径60厘米)300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