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金城建筑按装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20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金城建筑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