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1财保1号
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7T5MP29,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北侧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北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J2N28Y,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镇一团展示馆附楼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新疆北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张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