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2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
负责人:宋红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丽娟,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西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2年6月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祥辉
书 记 员 陈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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