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纯鲁、赵善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055号
原告:张纯鲁,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赵善贞,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王海波,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公民身号码:370832198708074115。
被告: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TNMPXL;
法定代表人:张西令,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鲁与被告赵善贞、王海波、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鲁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纯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纯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纯鲁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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