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301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季长城,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DTNMP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季长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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