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0民初5547号之一
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五墩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于2019年1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沈长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晏祥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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