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493号
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12元,减半收取计17,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