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阳法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能电气有限公司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43934.8元、案件受理费449元,共计44383.8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