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第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创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单县第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创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鱼沃初级中学门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QTBC008。
法定代表人:刘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大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单县第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办事处单州路东头星空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DRX6A1T。
法定代表人:李德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明县长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县第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光纯
审 判 员 张启玉
审 判 员 时社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祥
书 记 员 董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