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667号
原告:山东恒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MGOU3L),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20***德城B2区30栋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恒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恒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该案约定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故明确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恒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