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2民初1256号
原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点头镇山柘村七斗龚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纳,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北段34-1号(东晟和宁楼)。
法定代表人:章理锋。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泰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9元,减半收取9754.5元,由原告福鼎市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