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一阁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天一阁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一阁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923执前调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923执前调18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