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一阁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923执前调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923执前调18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