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执1579-1号
申请人执行人武汉市卓创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璟玮,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卓创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726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码:鲁R6××**)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码:鲁R6××**)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