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卓创纬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卓创纬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执1579号 申请人武汉市卓创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璟玮。 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卓创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6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机动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码:鲁R6××××)一辆,现以依法轮候查封。本院通过房产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鲁1726执157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6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