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7542号
原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
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刚,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千年村村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千年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5984K。
法定代表人:傅余,主任。
原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千年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受理。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12元,由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记员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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