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1984号
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489号第3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9282119T。
法定代表人:陈思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
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升顶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