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秀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39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房地产公司)、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建安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4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前期工程和后期工程,对于***主张的后期工程款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不应有过大的差距。以总工程款扣减前期工程项目的款项,需要查清前后期总的工程款金额(涉及合同内工程款与合同外工程款,有合同外工程款的情况下不能仅按测绘面积乘以单价计算总价款)、前期工程款项的组成是否包含合同外工程项目以及利息等,还需要查清旧楼与新楼的连接部位是谁修建。以后期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需要查清后期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同时还要注意不属于***承包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工程款不应在***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本案当事人二审举示的新证据表明,一审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0元以及上诉人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