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116450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九龙正街115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39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2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房地产公司)、重庆六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建安公司)、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4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前期工程和后期工程,对于***主张的后期工程款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不应有过大的差距。以总工程款扣减前期工程项目的款项,需要查清前后期总的工程款金额(涉及合同内工程款与合同外工程款,有合同外工程款的情况下不能仅按测绘面积乘以单价计算总价款)、前期工程款项的组成是否包含合同外工程项目以及利息等,还需要查清旧楼与新楼的连接部位是谁修建。以后期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需要查清后期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单价,同时还要注意不属于***承包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工程款不应在***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本案当事人二审举示的新证据表明,一审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0元以及上诉人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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