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71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闫时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锐,职务:董事长。
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鲁0202民初71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该案已审结,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梅
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