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8538号
原告: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院2号楼1608。
法定代表人:曾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16层A07。
法定代表人:闫时越。
原告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擎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立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