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成章上埠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2051835630G。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求精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308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成章上埠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成章上埠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成章上埠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成章上埠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成章上埠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许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