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联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恒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10号
原告:广州联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1801自编B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恒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902房自编01、02、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联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联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联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联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