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粤0106民初18372号
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902房自编01、0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5550633M。
法定代表人:高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邦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9号A栋6层南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213637XL。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昉,该司股东及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计人民币7486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器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49341元。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尚欠18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引起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18年8月29日尚欠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80000元、违约金74868元。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实际收取50000元。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期清偿上述货款本金和违约金,即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货物本金18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欠款,则原告广东恒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减免违约金,并有权就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本金180000元及违约金74868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计3010元,由被告广州旭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向法院预缴,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雅
人民陪审员  黄惠娟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