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998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
负责人:黄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明,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广东名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北段白沙湾工业园东园路东湾大楼三楼之三卡。
法定代表人:汤禹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3号大东裕商务大楼207、208A室。
负责人:廖永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君培,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广东名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20年1月15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锋华
审判员 陈觉天
审判员 谢湘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