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26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名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名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币8186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中山名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存款863000元(含执行费)予以扣划,并将执行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建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