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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名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名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被告关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的,逾期须承担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的约定,未违反有关法律,该约定依法认定有效。被告辩称违约金应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中山名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4万元及违约金23.4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后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支付日止),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