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

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诚医药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4051号
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诚医药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诚医药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鲁诚医药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