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

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与聊城诺世瑞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1994号
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经理。
被告聊城诺世瑞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朱景喜,经理。
被告聊城凯维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宋培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诺世瑞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凯维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星实验室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庭武
人民陪审员  温 辉
人民陪审员  朱连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安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