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02民初2586号
原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6号楼(CD座)1单元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新城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双方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