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与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民初105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淑玲,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倩,被告天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齐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元素图片库》、《***摄影艺术》的署名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天晟公司是域名jntsh.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A0060金山岭长城的图片相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该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70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的图片存在明显区别,不是同一幅图片,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2010-L-02494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载明,申请者***(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于其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中国元素图片库》,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中国元素图片库》出版号为ISBN978-7-900155-61-0,由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其中编号A0060金山岭长城摄影作品系本案争议作品。
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2015年12月1日,在公证处人员操作使用公证处的无线网络操作计算机,对包括被告天晟公司主办的网站http://www.jntsh.cn等多家网站使用原告作品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制作了取证光盘,并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960号公证书。
经当庭核对公证光盘的内容,被告天晟公司网站首页公司简介中的一副图片,与原告A0060金山岭长城摄影作品的右上角部分的图片相比,在山体图案、态势,云层走势等构图方面相同。
2014年6月1日,原告***与北京市瑞旭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约定律师费按照每件3000元收取。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元素图片库》及其中的金山岭长城摄影作品、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被告网站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法律服务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均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合法权益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A0060金山岭长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原告申请公证保全证据的取证行为,系在公证处全程监督下完成,公证程序合法,可以证明被告天晟公司网站的实际运用状况。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其网站的图片截取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作品为自然风光摄影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利属性更加明显,而赔礼道歉主要针对有情感的自然人,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亦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故对原告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编号A0060金山岭长城摄影作品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天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