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4民初204号
申请人:山东佳园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临邑县恒源路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申请人山东佳园景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佳园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石家庄市民生银行的62×××81账号的银行存款80000元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为:021937140200041S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名下在石家庄市民生银行的62×××81账号的银行存款80000元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捷